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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场费”新规 不得收取六类费用

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

  近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四川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实施方案》,即日起至今年6月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

  新品进店费、新供应商进店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违规收费均列入此次整治当中。

  可收取促销服务费

  近年来,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加剧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应商经营成本。

  据四川省商务厅介绍,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

  目前,买断经营的零售商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

  不得收取六类费用

  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这些让供应商“苦不堪言”的费用均属违规收费。

  此次将重点禁止违规收取六类费用:

  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供应商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但零售商仍向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

  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

  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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