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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CHINA TEXTILE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面向社会,以从事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安全健康防护劳保用品(以下统称“纺织品”)流通以及生产、科研教学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相关社团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建议;
(三) 组织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服务;
(四) 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
(五) 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主办地区性、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
(七) 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统计和预测工作;
(八) 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评比、竞赛、认证、许可等相关工作;
(九) 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 办好本协会“会刊”、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
(十一)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流通、生产及科研教学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各种业态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相关社团,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对热心行业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也可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加入本协会,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申请者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四) 对协会主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有优先参展权,并可享受价格优惠;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有权要求维护企业或单位的正当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连续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较强,热心行业工作,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单位及个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供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订正,经2005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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